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压实主体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文明,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忻州原平市中阳乡某宴会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案
2024年5月28日,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原平市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2:长治市潞城区某炸鸡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5月10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炸鸡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3:临汾市襄汾县某大盘鸡餐饮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某大盘鸡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4:太原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以包间费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4年6月18日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在“某大排档”预定包间,商家告知其包间最低消费1000元。经查,该店涉嫌构成以包间费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5:山西综改区某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4年6月6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对方表示商家未提前告知包间存在最低消费,到达包间后却发现茶水单上写有单品消费满890、1290、1690字样,企业人员微信介绍用语包含:必须满900字样。经查,该店涉嫌构成以包间费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6:山西某有限公司端午节期间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4年5月28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舆情督办卡,该网络舆情督办卡来源为抖音APP,舆情内容为抖音号“央视网”发布视频反应:某饭店端午节期间在餐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3000元,大厅1500元起。经查,该店涉嫌构成以包间费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