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苗的计划和接收
(一)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免疫规划疫苗的需求计划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计划。
(二)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三)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或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
(四)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一)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三)运输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四、疫苗的分发和领取
(一)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或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电子档案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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